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5566号之一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龚仁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