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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明辉、乐海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03民初761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明辉、乐海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乐明辉;乐海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761号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明辉,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乐海舰,男。

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明辉、乐海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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