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超洁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李玉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钰琦,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蝶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南兰美智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赵康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超洁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道夫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蝶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兰公司)、河南兰美智慧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美智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9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超洁公司上诉称,涉案商品分别在河南省鹿邑县和山东省临沂县被发现,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仅限于河南省鹿邑县和山东省临沂市。
而阿道夫公司同时起诉了三名被告,应当选择其中一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鉴于涉案商品的查封扣押地位于河南省鹿邑县,为方便案件的审理,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超洁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中,阿道夫公司以蝶兰公司、超洁公司、兰美智慧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粉等商品上使用与阿道夫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共同侵犯阿道夫公司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了初步证据。
鉴于蝶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在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阿道夫公司据此选择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超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邵 勋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