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24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瑞航厨具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林庄北园路C一厅63号,经营者石彩。
原告魏鹏与被告临沂商城瑞航厨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