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28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依斯乐化妆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西路61号109.110铺。
经营者:邓翠容,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伟,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玉川,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依斯乐化妆品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商业考虑为由,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