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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家乐联食品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27号
案件名称青神县家乐联食品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神县家乐联食品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神县家乐联食品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青神县竹艺大道202号。

经营者:韦学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神县家乐联食品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神县家乐联食品超市于2020年1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青神县家乐联食品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神县家乐联食品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青神县家乐联食品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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