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4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一点点奶茶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五一东路龙腾时代广场临街142号。
经营者:段辉。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耒阳市一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