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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与郦兴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913号之一
案件名称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与郦兴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郦兴淼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91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1号楼A座20楼2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郦兴淼,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敏,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郦兴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2019年8月12日,被告郦兴淼对原告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

2020年1月16日,反诉原告郦兴淼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誉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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