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知民初2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高新六英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环保路。
经营者:童六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益阳高新六英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