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57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升隆商店,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城B1区B9-2号。
经营者:李余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升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