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303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胡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段XX幢XX单元XX号。
经营者杨涛。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