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81号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芝,系马晓贵之妻,特别授权。
被告:微山县夏镇圣光家电城,经营场所微山县夏镇街道磨担街114号(南中段路东)“圣光家电城”店内。
经营者:李闯。
原告马晓贵与被告微山县夏镇圣光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马晓贵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晓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