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945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永胜日化百货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郑密路中原第一城A区1幢101号。
经营者:孙春枝。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永胜日化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