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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329裁定移送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29号
案件名称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329裁定移送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29号原告: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于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翔,董事长。

原告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禾公司)与被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青禾公司诉称,原告是名称为“菱形运动草坪”(专利号为ZL201220075469.8)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且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共创公司生产、销售的多款休闲草坪产品侵害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维权费用10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被告共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淮安市,属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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