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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格灵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金勤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751号
案件名称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格灵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金勤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格灵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金勤五金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51号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葛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74754116R。

法定代表人:包雅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格灵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马坊村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81687181M。

法定代表人:应伟喜,总经理。

被告:永康市金勤五金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区飞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FM4P12A。

经营者:朱向彬,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格灵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金勤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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