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张智强商贸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26号。
经营者:张智强,男,199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张智强商贸行因与被上诉人何春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298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张智强商贸行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侵权行为的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在被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引起的诉讼。
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张智强商贸行的住所地在湖南省。
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