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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西樵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3129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西樵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西樵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三重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29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西樵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东路26号樵岭国际商业中心一层及负一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翁泽辉,总经理。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闻海,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珍,系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员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雅,系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玉川,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三重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181号7层701户。

法定代表人:CHUNGCURKCHIN。

第三人: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3层395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琳。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西樵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青岛三重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西樵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青岛三重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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