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1民初558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绍霞办公用品批发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商城1505号。
经营者:谢绍霞。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绍霞办公用品批发商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