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26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恩硕日用百货商行,经营者杨甜甜,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
原告魏鹏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恩硕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