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085号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郑浩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献磊,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聚粮服装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
经营者:苏小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稚鹤,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天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铭,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聚粮服装店及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