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06民初6478号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818号1幢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9416219N。
法定代表人:颜奕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8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865786。
法定代表人:陈闪,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笙鹿互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45号3-1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PEWL79。
法定代表人:周正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鲸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40幢2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G5WF7A。
法定代表人:邬强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笙鹿互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鲸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18日在微法院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