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合肥笙鹿互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06民初6478号
案件名称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合肥笙鹿互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笙鹿互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鲸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06民初6478号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818号1幢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9416219N。

法定代表人:颜奕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8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865786。

法定代表人:陈闪,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笙鹿互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45号3-1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PEWL79。

法定代表人:周正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鲸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40幢2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G5WF7A。

法定代表人:邬强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笙鹿互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鲸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18日在微法院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