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1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露萍,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露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