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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甘苗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40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甘苗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甘苗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0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苗苗。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甘苗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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