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1执3797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众汇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众汇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都众汇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案款130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50.00元。
案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费已依法上缴。
据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1执3797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众汇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众汇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都众汇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案款130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50.00元。
案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费已依法上缴。
据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