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安徽泾县紫星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965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安徽泾县紫星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安徽泾县紫星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65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6008072E。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泾县紫星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燕青科技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059705259W。

法定代表人:李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安徽泾县紫星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安徽泾县紫星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