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李崇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615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李崇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李崇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15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崇全,个人身份信息不详,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旅游城L幢1-2-4-号1-2-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崇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