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95号原告:夏琪,男,汉族,1992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卫,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梓哲,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祖。
被告:河南科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魏庄镇长恼路中段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耀帅。
原告夏琪与被告上海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夏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琪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