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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辛集市翔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133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辛集市翔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辛集市翔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33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XXX号XXX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辛集市翔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李娜。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翔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全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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