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53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若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潘东村7组439号。
法定代表人:冯博。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若会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本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