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1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大芳,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赵大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