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5号原告:邓玉祥,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嘉鑫灯饰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益成工业园厂房E栋2层。
经营者:庹传武。
被告:中山市万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四路2号之一1栋二楼第1卡。
法定代表人:颜国栋。
原告邓玉祥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嘉鑫灯饰厂、中山市万晟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830113678.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邓玉祥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玉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玉祥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