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2035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扬汉,男,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谢扬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扬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美的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谢扬汉:1.停止销售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的电热水壶;
2.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审理中,美的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故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同时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开支为11,624元(包含律师费10,000元、往返交通费1,325元、住宿费299元)。
事实和理由:美的公司生产的使用美的系列商标的家电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谢扬汉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非凡人间”店铺销售的电热水壶属于假冒产品,侵害了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美的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谢扬汉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权利商标“”的原注册人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利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1类电热水壶等商品,经续展目前仍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9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美的公司在其生产、运输、存储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包括权利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并授权美的公司就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并获得侵权赔偿,授权期限自被许可人成立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7年10月23日,“非凡人间”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2.5》,入驻由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店铺类型为个人,入驻人为本案被告谢扬汉。
2017年12月20日,美的公司代理人就浏览涉案店铺网页的过程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
取证录像显示,涉案店铺销售标注有权利商标标识的电热水壶,商品名称为“(保修一年)美的正品304不锈钢电热水壶2升自动断电家用烧水壶开水壶煲水壶快壶”(以下简称被诉商品),已拼740件,单独购买46.9元,发起拼单42.9元;
网页地址含“id=XXXXXXXXX”等字样。
庭审中,寻梦公司确认公司打假部门曾以个人名义在涉案店铺购买电热水壶,并请权利人鉴别真伪,但因购买时间较早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实物。
寻梦公司提交的拼多多后台信息显示,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订单系购买者于2018年1月2日在涉案店铺所下。
订单信息显示,所购商品ID为XXXXXXXXX,快递单号为百世快递XXXXXXXXXXXXXX,商品名称与前述美的公司提供的经时间戳认证的被诉商品销售页面的信息一致。
当庭勘验寻梦公司提交的拆封网购商品包裹的视频。
视频显示:拆封一个肖某邮寄给小某的包裹,内含一个罗某从广东省湛江市XX市XXX道X号给肖某邮寄的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X的百世快递包裹;
拆封该包裹,内有一个热水壶及充电座,操作者给热水壶及充电座均粘上带“XXXXXXXXX非凡人间、随机抽样”等字样的标贴,并对壶身内外拍照;
壶身外表面有“食品级304”字样钢印,并附有带?的字母标识,壶底黏贴的标签有字母标识以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字样。
经比对,前述两处字母标识与权利商标一致。
美的公司提交一组邮件往来截图。
该些邮件均系从“美的电子邮件系统”中提取,为“凡高”(邮箱地址为fangao@pinduoduo.com,落款为拼多多平台治理部、拼多多打假组凡高)与“打假”(邮箱地址为dajia@midea.com)的邮件往来,主题为“美的品牌产品真伪鉴定申请——拼多多”。
截图显示往来内容如下:2018年1月21日、1月22日,“凡高”就拼多多平台治理部从涉案店铺获得的样品邀请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真假鉴定,“凡高”同时在邮件中备注“所有样品已由本司拆封确认并做视频记录”等字样,邮件附有“样品详情图片”文件,其中的“XXXXXXXXX-非凡人间-美的热水壶”文件夹包含六张对一电热水壶的壶身四面、壶身底部、充电座底部的照片;
2018年3月12日,“凡高”在邮件中披露商品IDXXXXXXXXX、店铺“非凡人间”对应的管理人为谢扬汉,同时披露了相应的商品名称、链接、管理人身份证号等信息。
商品名称与前述美的公司提供的经时间戳认证的被诉商品销售页面的信息一致;
经营主体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本案被告身份证号码相同。
2018年6月27日,美的公司代理人就浏览上述邮件往来的过程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
庭审中,寻梦公司确认前述拼多多打假组对外邮件往来的真实性。
经庭审比对,前述邮件所附六张图片显示的电热水壶细节与寻梦公司提交的拆封网购商品包裹的视频显示的对应位置完全一致。
2018年1月2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寻梦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确认其收到的寻梦公司提供其鉴定的“非凡人间”店铺内商品ID为XXXXXXXXX、商品名称为“(保修一年)美的正品304不锈钢电热水壶2升自动断电家用烧水壶开水壶煲水壶快壶”的电热水壶为假冒权利商标的商品。
2019年10月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真假美的热水壶的情况说明》,美的正品电热水壶的食品接触标志在壶的内壁而非外部。
寻梦公司提供的拼多多后台信息显示,ID为XXXXXXXXX的商品销售记录中,含“美的”关键字的销售记录共计935件,退款45件,销售金额38,122.5元,退款金额1,888.5元。
被诉商品于2018年1月15日下架,并于同年2月1日被平台禁售。
美的公司另提供了其代理人于2018年7月16日浏览京东、天猫网页美的电热水壶价格的取证录像,显示在两个网站输入“美的电热水壶”进行检索,产品售价为69元、79元不等。
美的公司代理人就上述内容于浏览当日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
美的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两个案件共支出代订机票费550元、机票费775元、住宿费299元。
另查明,寻梦公司出具的店铺协议签约记录显示,谢扬汉于2017年12月8日与平台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0》。
该协议版本第1.2条“协议变更及生效”约定,拼多多平台的运营方寻梦公司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修订、废止)本协议正文、附件及/或规则,并将至少提前7日在网站公示,商家应实时关注公示内容,如商家点击“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按钮,本协议正文及/或附件将于公示次日起的第8日零时生效;
如商家点击“暂不同意”按钮,则店铺将进入“关店准备”状态,并应于公示次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寻梦公司终止本协议,本协议于寻梦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如商家未按前述约定提出终止协议,即视为商家接受前述变更后的协议正文、附件及/或规则,变更事项将于公示次日起第8日零时生效。
2019年8月27日,拼多多平台公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4.0版本)。
该协议对第17.4.2条“法律文书送达”条款作了变更,变更后的条款约定,对于一切与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纠纷,商家声明认可司法机关通过邮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合法性;
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商家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商家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商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真实、准确、有效,并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涉案店铺在上述协议版本公示期间未申请退店,涉案店铺现仍处于开店状态。
审理中,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谢扬汉寄送诉讼文书被邮局退回。
本院认为,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前已经停止,故涉案纠纷应适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美的公司经权利商标注册人授权取得使用权利商标,以及单独起诉并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且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许可使用期限内,故美的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就谢扬汉是否实施了销售被诉商品的行为,需综合在案证据进行判断。
尽管本案被诉商品实物无法提供,但拼多多后台订单信息与所购商品包裹拆封视频显示的快递单号一致,订单对应的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均指向涉案店铺的被诉商品,亦与美的公司以时间戳认证方式取证的被诉商品销售页面的信息一致。
寻梦公司提供的后台订单信息、包裹拆封视频,及其陈述的以个人名义购买被诉商品并请权利人鉴别真伪的过程,都和寻梦公司与商标权利人的邮件往来形成相互印证。
前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明谢扬汉销售了被诉商品。
本案中,被诉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壶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商品在壶身及底部标注的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经隔离比对,被诉商品标注的标识与权利商标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故本院认定被诉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谢扬汉销售被诉商品但未能证明合法来源,构成对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审理中,美的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美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谢扬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售价、销售数量等因素予以酌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就美的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其虽未提供票据,但确实委派律师出庭,本院根据案件难度和律师工作实际,包括在本案取证过程中的实际贡献酌情予以支持;
就美的公司主张的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本院根据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酌情予以支持。
谢扬汉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0》明确寻梦公司有权变更协议,如商家不接受应在公示次日起7日内提出终止协议,如未提出终止协议,视为商家接受变更事项。
此后寻梦公司在平台公示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4.0版本)对法律文书送达条款作了变更,而谢扬汉在公示期间未以约定方式终止协议,故应视为其接受变更事项。
本院按照其在平台留的联系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文书送达条款,应由谢扬汉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谢扬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扬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3,682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80元,被告谢扬汉负担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李绍鹤人民陪审员 王霞萍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建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2001)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2001)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