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495号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边二街1号(二楼4卡)。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微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1号4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波贤。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微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微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