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9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强,浙江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胜,浙江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静歌,女,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珂,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静歌、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2020年2月6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呈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