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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白山耘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532号
案件名称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白山耘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山耘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532号 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光启文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成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白山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霍涛。

被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南部园区内v> 法定代表人:霍涛。

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白山耘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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