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
被执行人:潘武,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阜宁,住阜宁县iv>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9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
因被执行人潘武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9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