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64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石桥镇盛达家电城,经营场所沂源县石桥镇驻地。
经营者:唐本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石桥镇盛达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