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字第600号 原告: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胡方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蓉,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610827295。
被告: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宜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国,江西商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5199410931388。
被告:西湖区老胡冷饮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经营者:胡锐。
被告:浮梁县冰悦冷冻食品配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经营者:刘瀚清。
原告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西湖区老胡冷饮店、浮梁县冰悦冷冻食品配送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后江西康美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计3083元,由原告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83元,退回30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