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63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46号。
负责人:李波。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丘文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单武当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