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彩显电子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湖前社区吴宅街127号一层。
经营者:章林妹。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苍南县龙港彩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