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984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3楼D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步审,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浦,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步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2月17日,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徐步审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