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310号 原告:王小江,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台州市椒江区,现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市新概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村。
法定代表人:李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王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告王小江为与被告台州市新概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王小江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小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小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