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906号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索耐电器开关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司南村建司路59号。
经营者:王和。
被告:深圳法兰西蒙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工业区一小区104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琮,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索耐电器开关厂、深圳法兰西蒙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