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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天河索耐电器开关厂、深圳法兰西蒙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906号
案件名称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天河索耐电器开关厂、深圳法兰西蒙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天河索耐电器开关厂;深圳法兰西蒙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906号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索耐电器开关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司南村建司路59号。

经营者:王和。

被告:深圳法兰西蒙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工业区一小区104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琮,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索耐电器开关厂、深圳法兰西蒙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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