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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众享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6民初796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众享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众享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7963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杭州众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骆家庄西苑一区115号。

法定代表人:林安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众享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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