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7963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杭州众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骆家庄西苑一区115号。
法定代表人:林安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众享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