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88号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对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睢县**路加油站、李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4知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豫14知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中“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睢县**路加油站、李强负担。
”补正为“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睢县**路加油站、李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