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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剑与金堂县金手金剪刀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970号
案件名称兰剑与金堂县金手金剪刀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剑;金堂县金手金剪刀理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70号 原告:兰剑,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县金手金剪刀理发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25号2栋1楼7号。

经营者:刘旭。

原告兰剑与被告金堂县金手金剪刀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剑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堂县金手金剪刀理发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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