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70号 原告:兰剑,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县金手金剪刀理发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25号2栋1楼7号。
经营者:刘旭。
原告兰剑与被告金堂县金手金剪刀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剑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堂县金手金剪刀理发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