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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临海镇超时代家具门市、唐登甫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执1449号
案件名称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临海镇超时代家具门市、唐登甫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临海镇超时代家具门市;唐登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射阳县临海镇超时代家具门市,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唐登甫,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射阳县临海镇超时代家具门市、唐登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被告射阳县临海镇超时代家具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被告射阳县临海镇超时代家具门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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