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1707号之一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富春江镇宝娥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芝厦村。
经营者:石宝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晋椿,亲属。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县富春江镇宝娥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