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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执170号
案件名称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

法定代表人:DarrenTuck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任艳飞,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林,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南大街**div>法定代表人:丁少东。

申请执行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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