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9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立山,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五金建材总汇)。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赔偿数额为1万元。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